燕小姐:我以前挖矿,攒了一些比特币。我现在觉得市场行情不好,决定退隐江湖,把比特币都卖给别人。我这样的交易会不会违法?
朱律师:您说的属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兴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和各地的判决中尚存有一定的争议。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是金融市场交易中的新生事物,不同国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都有较大的差异。目前,从我国法律和金融监管规则来看,并不禁止个人持有比特币,但是,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规定,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不得兑付、交易,也正是依据此规定,有多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交易的相关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但是,虽然比特币已经具备了“货币”的数学特性,但由于其不具备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实际上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直接承认比特币是该国的“货币”。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也对比特币的属性进行了清晰的定义,它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商品”,我个人理解这一定性应该更为准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强调了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而且,从法理上讲,国家颁发的相关监管规则其适用对象是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交易平台,并没有直接禁止我国境内个人进行比特币及其他虚拟货币交易的对应规定,也未禁止交易比特币及其他虚拟货币形式的“网络虚拟财产”。
综上,在目前法规政策适用尚有争议的前提下,请您充分考虑风险,谨慎选择交易对象,避免造成损失。具体的,请参见后附法条。
关联法条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