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4日,工信部网络安全局发布《2018年第二季度网络安全威胁态势分析与工作综述》中将非法挖矿定性为严重威胁网络安全的行为并要求相关部门落实网络安全法,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报告一出,即引起区块链与虚拟货币行业人士的关注:何谓挖矿?我国法律对挖矿的规定及未来趋势如何?挖矿有哪些法律风险?本文将与大家探讨上述问题,明确挖矿主要的法律风险。
1. 挖矿的概念:获得虚拟货币
“挖矿”是指电脑通过贡献算力获得虚拟货币。举个通俗点的例子就类似于现在有人出了很多个难题并承诺谁先解出难题谁就可以获得难题所对应的报酬。为了获得报酬,无数人纷涌而上解题,但总有人第一个解出难题,那么这个难题对应的报酬就归第一个解题的人所有,正在解这道题的竞争者即使快得出答案了也必须放弃这一题去解下一题。这里的解题人就是俗称的矿工,解题行为就是挖矿,题目对应的报酬就是虚拟货币。因此,挖矿中最重要的就是速度。
既然挖矿行为背后有利可图,那么想要获得更多的利益就必须加快“解题速度”,因此在这样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作弊”行为,也就是被工信部定义为严重威胁网络安全的非法挖矿。据工信部发布的文件显示,目前云主机成为挖取数字货币的主要利用对象,而盗用云主机计算资源进行“挖矿”的情况也显著增多; “争夺矿机”已成为僵尸网络扩展的重要目的之一;更可怕的是现在已经出现了一种新型“挖矿”病毒并在两个月内疯狂传播,非法“挖矿”获利近百万元人民币。
2. 挖矿行为中国监管现状:已将挖矿行为纳入监管
目前中国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及《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不是货币,不得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对于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在(2017)苏0115民初15868号判决书中驳回了原告请求返还购买蒂克币资金的请求,原因在于投资和交易蒂克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虚拟货币是否具有财物属性,目前已有的司法案例显示比特币属于特定的虚拟商品。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于2018年认定买卖马克币的合同无效。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在裁定书中明确“迪奥币是类似于比特币的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并非真正意义的货币”。
对于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行为,中国目前的规定包括工信部发布《2018年第二季度网络安全威胁态势分析与工作综述》及鄂尔多斯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8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引导我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有序退出的通知》。工信部将非法挖矿列为严重威胁网络安全的行为,鄂尔多斯市将虚拟货币“挖矿"产业视为与实体经济无关的伪金融创新并要求相关企业退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对于虚拟货币仍然持一种不支持的态度,因此,在中国境内挖矿可能会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
3. 挖矿行为的法律风险
首当其冲的法律风险就是虚拟货币的生产。目前,已经有城市将挖矿认定为伪金融并要求企业退出,而现在工信部又将非法挖矿定义为严重威胁网络安全,那么未来可能在全国范围内都不得从事虚拟货币的生产以规范市场秩序。其次,是对虚拟货币的使用,我国已命令禁止虚拟货币执行货币职能,仅将其认定为特殊的虚拟商品,但是其属性是否属于一项财产还存在争议。江苏省台州市与南京市的的两份判决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态度大相径庭,台州市法院认为比特币具有财物属性,属于受《刑法》保护的财产;而南京市法院则认为虚拟货币为不合法物,不受法律保护。这两份不同态度的判决让我们无所适从,同时也反映出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合法财物还需要法律明确,否则各地法院对此态度不一,因虚拟货币产生的纠纷也难以得到法律保护。此外,生产虚拟货币即挖矿行为过程中的操作、工具可能会导致系统破坏而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认定被告人租用境外云服务器并架设网站攻击他人服务器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有些人减少挖矿成本还可能会私改电表使其转速变慢来盗窃电能以供挖矿机运行,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多起盗窃电力的案件并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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