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官方公众号,在10月25号刊登了一则关于比特币纠纷的案件:
仲裁庭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案涉合同的约定,结合诚信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依法予以保护,妥善处理了私人间比特币契约纠纷。
仲裁院在刊登的文章中表示:
一、私人间订立的比特币归还契约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认定为无效。中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私人持有及合法流转比特币。
二、尽管比特币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在占有支配以及权利变动公示方法等方面存在特殊性,但并不妨碍其可以成为交付的客体。
三、在法律法规就比特币予以定性前,仲裁庭无法正向认定其为《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但可以从反向认定其既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货币,亦不是法定货币的电子化,不产生利息。
四、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妨碍其作为财产而受到法律保护。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方面的利益。这是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仲裁庭对此予以认可。
既然中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私人持有及合法流转比特币,那么为什么许多人会误以为持有、购买、开采比特币是违法的呢?
小编总结了一下,大致有以下几个原因:
1. 中国监管层在2015年及2017年分别约谈国内主流交易所,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领衔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之处ICO属于违法行为,并全面关停国内的交易所。
交易所的关停及ico的定性,使得大家误以为比特币交易属于违法行为。
2. 挖矿行为并不违法,但是许多挖矿企业会采取偷电方式进行比特币挖矿,这属于违法行为。本月十号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网上诉讼平台处理了首例比特币矿机的纠纷案件,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矿机。因此案件当中,驳回了因为比特币价格下跌而想撕毁矿机合同的诉求,认为合同有效。
3. 一二线城市,人流集中的地区,有许多以金融为幌子的公司。这些公司业务范围大都在通过电话、微信、qq等手段向客户推销“理财”“股票”“期权”之类的金融产品,比特币价格的上涨,让他们把目光投向了比特币。这类销售人员许多并未真正持有比特币,所谓的代买操作,也只是欺骗客户的幌子。因此许多人一听到比特币就会联想起诈骗和违法。
4. 由于区块链行业和虚拟货币市场属于早期行业,行业乱像丛生,ICO已经被定性为非法集资,但是市场项目种类繁多,一些项目的行为是无法界定的,同属于虚拟货币行业,部分项目方行为游走在变相ICO边缘,专为割韭菜而生,虚拟货币在大众眼中是与灰色地带相联系的。
5. 公众号和微博被关停,让投资者看到监管对于虚拟数字货币的强硬态度。
不仅在中国,许多国家都在讨论和制定关于比特币、虚拟货币、ICO、sto等概念的共识和规范,各个国家的态度各不一样,总之各国监管层还需经历一些时间才能对这个市场有更全面的认识。
总结:
1.持有或流转比特币不违法,但ICO违法。
2.挖矿不违法,偷电挖矿违法。
3.矿机、比特币可以被认定为个人财产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