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法制报
日前,温州市中院对一起重大恶意“挖矿”案件作出二审裁定,11名被告人均因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刑。其中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9个月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2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据悉,该犯罪团伙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达3200台以上,非法获利67万元以上。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9月,被告人周某、熊某通过QQ、微信以及网站传播大连晟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CPU(中央处理器)“挖矿”程序,以承诺支付佣金、分配收益的方式,指使、鼓动被告人姚某等8人在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该“挖矿”程序,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挖矿”以获取数字货币。该“挖矿”程序绑定大连晟平公司的钱包地址,“挖矿”产生的数字货币由该公司兑换成人民币后向被告人周某分配收益,再由周某向熊某及下线姚某等人再分配收益。
2017年6月份开始,周某、熊某指使、鼓动褚某(已判)等人在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GPU(图形处理器)“挖矿”程序,控制他人计算机GPU进行“挖矿”以获取数字货币SC币,并从中获利。
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维持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