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网络“挖矿”,是指计算机被植入的软件程序,会通过特定算法,在计算机上进行运算。运算完成后,自动得到特定结果,从而产生虚拟币,这些虚拟币可在第三方平台换算,获得真实货币。由于这种程序的非破坏性和隐蔽性,即使用户电脑中毒也不会像勒索病毒一样即时感知到。挖矿木马只会潜伏在用户的电脑中,定时启动挖矿程序进行计算,大量消耗用户电脑资源,导致用户电脑性能变低,运行速度变慢,使用寿命变短,甚至烧坏电脑硬件。
网络“矿工们”都在想方设法提升算力,然而机器采购和维护的高成本让不少人望而却步,由此催生出了许多非法敛财手段。犯罪嫌疑人杨某身为网吧维护管理员,在利益的驱使下,未经其所负责维护的网吧所有人授权许可,将其从郑州某网咖联盟网站业务员处获得的增值程序(挖矿程序)安装在网吧客户端,并将下载的程序设置成开机自动运行,在网吧投放广告和云计算等业务,日均控制网吧电脑台数在100-1800台左右,两年内共非法获利12.33万元。该增值程序(挖矿程序)安装后造成网吧电脑蓝屏死机状况频发,玩大型游戏时掉帧,广告层出不穷,严重降低玩家体验感,损害网吧所有人的营业收益。
判决结果:
9月7日,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因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杨某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杨某因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2.3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律条款: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