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震宇、计珺
案件导语:
本案是最高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擅自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或者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因非法采矿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采矿人应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承担生态修复的侵权责任。
关键词:
非法采矿罪 无证开采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案情概述
2018年12月,被告人A以售砂获利为目的,承包了某村15户村民的集体土地,并在2019年1月份至11月份期间,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承包的土地内挖砂并销售获利。经省自然资源厅鉴定,被告人A非法采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518840元。经某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出具的《非法采砂场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被告A非法采矿土地复垦经费预算人民币342816.72元。
另查明,被告人A在非法挖砂期间,土地管理部门先后三次查获其非法挖砂,责令其整改并罚款65997元人民币。
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A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并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A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公诉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公益诉讼起诉人以被告A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破坏了周边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被告A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342816.72元。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A已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342816.72元。
裁判摘要
1、被告人A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
被告人A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51884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对被告人A非法采矿罪如何量刑?
被告人A虽自动到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A系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A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当庭认罪悔罪,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A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3、被告人A应否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或相关机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A非法采矿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规,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故对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被告A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342816.72元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人A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3万元;赔偿生态修复费用342816.72元。
法律分析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是《刑法》规定的非法采矿罪的前提要件为之一
为防止擅自采矿、乱挖、滥采等行为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国家对其开发利用实行严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采矿刑事案件解释》”)第二条以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三条规定,在我国开采矿产资源,须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因此取得采矿许可证为合法采矿的前提条件,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即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采矿罪的犯罪行为之一。
2、非法采矿罪属结果犯,须达到《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
根据《非法采矿刑事案件解释》第三条以及第十四条规定,无证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等情形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针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法院须结合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方法出具的报告作出认定。本案经省自然资源厅鉴定,被告人A无证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超过三十万元,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3、因非法采矿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采矿人应承担生态修复的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证开采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人民检察院在对非法采矿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修复生态环境等费用和损失。本案中,经某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评估,被告A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土地复垦费用为人民币342816.72元,被告A应予承担该部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律师提示
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之一,行为人实施无证开采行为不仅可能会构成非法采矿罪,承担刑事责任,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检察院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还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修复生态环境等费用和损失。在此案中,法院明确行为人主动履行民事责任后可作为刑事处罚酌情从轻情节,本案作为典型案例对后续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指导、借鉴价值。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仅代表个人观点,非正式法律意见,只用于交流学习参考。若有错误或侵权内容,烦请告知,确认后删除。未经授权,不得擅自转载。
如需转载,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转载时请在文章开头注明转载来源及作者联系方式,请勿修改、删除、添加文章任何内容。
*本文图片来自摄图网